(转自:湖南金融)
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的“安全锁”
在信托业务中,有一项制度如同给信托财产加上了一把坚固的“安全锁”,它就是信托登记。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虽然可能很少直接接触到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但了解它对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明晰信托财产权属至关重要。
所谓信托登记,就是对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公示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信托登记都登记哪些内容?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其中,产品名称,用以精准识别信托项目;信托类别,明确是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亦或是其他细分类型;信托目的,清晰阐述设立信托想要达成的目标,如财富传承、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托期限,规定信托项目的存续时长;信托当事人信息需登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相关资料,明确各方在信托关系中的身份与权责;信托财产信息主要记录信托财产的类别、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让信托财产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信托利益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方式、分配时间、分配比例等内容,保障受益人清楚知晓自身权益的实现方式。
信托登记不仅可以向公众公示财产信息,明确告知第三方信托财产的特殊属性和相关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明引发交易纠纷,还可以固化信托各方的法律关系。登记后,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此外,监管部门也依托登记审核来把控风险,合法合规的信托项目准予登记,违法违规的则被拒,从而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
多年来,我国信托登记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的过程: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该登记中心一直停留在地区性平台的角色。直到2016年,全国性信托登记机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登”)在上海设立开业,标志着信托登记业务迈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新阶段。次年,《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以法规形式明确“中信登”为唯一法定登记机构,并推动登记流程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然而,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存在缺陷,2001年《信托法》出台,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转移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这导致信托财产权属模糊、风险隔离效力存疑。并且,在过去信托拓展业务过程当中,信托财产的主要形态还是资金的形态,不动产和股权等财产形态从法律和理论角度上来说,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是在具体实践和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目前各种财产登记制度的限制,使得资金以外形态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信托业务的规范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也限制了信托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亟待通过制度创新与改革来破解。在此背景下,今年新推出的两项关键举措,给信托业的长远发展与信托制度优势释放带来了重大转机。
2025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
2025年一季度末,“中信登”正式启动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相关试点服务。这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制度突破,解决了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难题。试点政策核心内容包括:建立信托财产专有登记簿册,明确信托登记对抗效力;设立信托财产标识代码,实现资产穿透管理;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衔接不动产登记与金融监管系统。本次试点通过明确信托财产登记流程和法律效力,首次实现不动产信托的权属确认与分割,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信托财产登记范围将进一步扩展,预计3年内将扩展至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同时数字登记不断深化,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使虚拟不动产登记成为可能。
信托登记制度的每一次演进,都是金融市场向规范化、透明化迈进的坚实步伐。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登记体系的建立,从制度空白到规则逐步完善,再到如今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破冰,信托登记正不断筑牢信托财产的“安全防线”。随着未来登记范围向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新领域延伸,数字技术与登记体系深度融合,信托登记制度必将释放更大能量,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力。
参考自:期刊《信托登记制度比较研究》,《中国银行保险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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