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河北报道
10月31日上午,“女子遭家暴驾车逃跑致丈夫身亡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旁听庭审的曹某某母亲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庭上控辩双方就“曹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问题展开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此前,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为,曹某某在不熟悉路况的情况下,大幅超速行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存在放任刘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刘某某的殴打并非一直持续,不存在现实危险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案件回顾:
故意杀人罪成立 曹某某获刑十一年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殁年27岁)系夫妻关系。2024年5月21日1时许,刘某某因怀疑曹某某5月20日晚与女伴王某吃饭时还有其他人参加,在家与曹某某发生了争吵,后又持刀要求曹某某一起去找王某对质。二人下楼后,刘某某在小区内对曹某某进行威胁、殴打。
约2时47分,刘某某驾驶特斯拉轿车与曹某某共同到达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路与誉兴街交叉口西侧王某家附近,二人下车后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将曹某某拖拽至汽车尾部,将其衣服撕坏,后将躺在地上的曹某某拽回车上。
约3时9分32秒,曹某某进入驾驶室启动汽车欲自行离开,此时蹲在车外查看曹某某手机的刘某某见状便爬上机盖,曹某某继续加速行驶并大幅转动方向盘,刘某某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后继续扒着车随车前行。
约3时10分02秒,该车行驶至中华大街新苑路交叉口时与路口东南角的花池发生碰撞,附近饭店的工作人员听见撞车声音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曹某某与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住院接受治疗。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一迪明知被害人刘宜杭趴在汽车前机盖上,仍然驾车高速行驶,并在途中甩动方向盘,意图将刘宜杭甩下车,最终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曹一迪主观上对刘宜杭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亦造成了刘宜杭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曹母讲述旁听细节
家属:公诉人认为刘某某行为不构成威胁
10月31日,曹某某母亲称,公诉人在庭上表示,刘某某拿着刀没有指向曹某某,因此不构成威胁“公诉人不承认这是家暴”。
对于被告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公诉人认为,刘某某实施不法侵害有间断,不持续。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1日凌晨2时47分,刘某某驾车带曹某某抵达新苑路王某家附近,两人在争吵中,刘某某将曹某某拖至车尾殴打、将其衣服撕坏,后将躺在地上的曹某某拖回副驾驶。约3时9分,曹某某进入驾驶室启动汽车,期间刘某某蹲在车外查看曹某某手机。“公诉人认为,此时不法侵害没有持续,曹某某开车走时没有求饶、没有报警,遭受的危害不大。”
曹母表示,曹某某是无罪的,将坚持正当防卫辩护。
律师:最高院认为应立足防卫人具体情境
曾为内蒙古反杀案当事人郝建宇、王雷笛做正当防卫辩护的曹宗文律师表示,对于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要求仍有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换言之,只要防卫人“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侵害仍在持续,“危险就在眼前”,即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做到“感同身受”仍然较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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